(本网讯)为维护百姓权益净化拆迁秩序,国家已三令五申禁止一切“暴力强拆”行为。特别是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七条、第二百四十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条款都已明确说明“暴力强拆”是违法犯罪行为。可是,就算是法律健全的法治社会却仍然有人顶风作案,置国家法律于不顾,肆意窃夺百姓权益。下面是被害人的详细事件陈述:
我叫张恒忠,是一名叁级残疾农民,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张家居委会。2021年4月21日凌晨4时左右,20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封锁了我的住宅,采取暴力手段把我和老伴分别绑架到两辆120救护车上强行拉走。然后动用大型施工机械,将我宅基地上的600多平的房子及建筑物,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非法暴力强拆,导致我一家三口从此无家可归。事发后,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,时至今日我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依法妥善解决,还有幕后黑手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对我的住处进行24小时非法监视、跟踪。于此,我只有求助社会的力量,渴望得到领导的关注,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,使我的房、物被拆问题能早日依法得到妥善解决。
2016年底,我所住街道着手在棚改区调查须拆迁、征收范围的信息,由时任村支部委员张某宝把我的宅基地证、房产证两证复印件转交给办事处建设办主任柏某鹏,我的土地证标注,类别:住宅;用途:住宅。是由村、镇、区依法登记,而且是我唯一的宅基地。我是1991年取得的两证,(附照片为证)按照城乡规划法(2008年1月1日)的规定:因历史原因依法登记,合法取得的,应尊重历史,以证为准。按该法我的两证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护,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2019年7月中旬,村委通知我去取评估单,我看到的是一份既没有评估公司名称,更没有公章的两张表。上面赫然写着非住宅。我当即表示反对,并反复强调我是证照齐全的宅基地,不是仅凭一张评估表就能够改变其性质的,我坚拒签字。
2020年4月,侯某龙以村委主任、法人的身份,以收回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事由,把我告上芝罘区人民法院。法院受理后驳回了该诉讼请求。他们不死心,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,由村委法律顾问王某光主演了一场闹剧。在村里搞了一场所谓的听证会,意在让村民代表表决。这位怀揣律师证的律师在群众大会上公开煽动说,征地补偿款是老百姓的钱,真的依法按照政策给我合理补偿了,每一户老百姓要从家里拿出多少钱给我云云。王某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,不惜违反律师法的做派把我彻底激怒了,我当即上前质问他的一派胡言。听证会在这位律师的哑口无言中草草收场。
最初,我想不明白如此产权明晰证照齐全的宅基地为什么令他们大费周章,司法途径行不通,又试图发动群众让我就范。后来,我才从知道内情的权威人士处得知,早在2018年,时任张家村村委主任侯某龙勾结某职能部门相关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伪造我的签名,以货币补偿的名义套取了本该属于我的补偿款,然后转入由侯某龙为实质控制人的中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并再次以我的名义伪造补偿协议,将巨额补偿款套出私分(有录音为证)。
为彻底掩盖违法犯罪事实,侯某龙与相关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国法,于2021年4月21日凌晨,采取暴力手段对我证照齐全的房屋进行强拆,并安排人进屋搜寻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,试图毁灭证据。
我做为一位曾身患重疾的残疾人,本来生活就难以为继,遭遇强拆后更无片瓦立锥之地,只好暂时借住亲戚家,生活更是雪上加霜。身为张家村委法定代表人的侯某龙,本应体恤民情,帮扶弱势群众,其反其道而行之,利用职务便利鱼肉百姓,巧取豪夺属于我的补偿款,视法不顾,问其良心何在。
我是一名残疾人,但不是待宰的羔羊。我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的权利。我在此恳请上级领导关注这起性质严重的违法强拆案件,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赔偿我的经济损失;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我拆迁补偿;依法追究强拆涉案人员及侵呑我拆迁款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,早日还给我一个公道和正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,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最后,希望有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急速妥善处理,对知法犯法者进行严惩,不要让这种绝少数的基层违法贪腐分子破坏了这个太平盛世,还当地老百姓一片青天。(山东烟台张桓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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